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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盗窃案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程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庭辩护。通过会见被告人,仔细查阅了本案材料,又通过法庭调查,本案事实更加清楚,现根据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由于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辩论,故分述如下。

一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辩护人对此罪名无异议。

二   在量刑方面,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1   被告人程某自愿认罪,应从轻处罚。

    2   被告人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3   被告人实际取得被害人的财物已归还被害人。社会危害性已较小。

    4   被告人系一时冲动而盗窃,主观恶性较小,酌情从轻处罚。

    5   被告人的家庭十分困难,其母亲为残疾人,父亲以踏三轮车来维持全家生活,被告人是全家的希望所在,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就能早日为家庭分忧,有利于社会和谐。

6    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害性较小,同时,为了能使被告人今后更好在社会上生活、工作,希望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再危害社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以上辩意见恳请法庭考虑采纳。

谢谢!

                                  

  辩护人:唐爱忠

                                     2010731

    唐爱忠律师

    资深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中共党员;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纠纷、股权纠纷等法律事务的处理,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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