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程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庭辩护。通过会见被告人,仔细查阅了本案材料,又通过法庭调查,本案事实更加清楚,现根据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由于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辩论,故分述如下。
一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辩护人对此罪名无异议。
二 在量刑方面,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1 被告人程某自愿认罪,应从轻处罚。
2 被告人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3 被告人实际取得被害人的财物已归还被害人。社会危害性已较小。
4 被告人系一时冲动而盗窃,主观恶性较小,酌情从轻处罚。
5 被告人的家庭十分困难,其母亲为残疾人,父亲以踏三轮车来维持全家生活,被告人是全家的希望所在,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就能早日为家庭分忧,有利于社会和谐。
6 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害性较小,同时,为了能使被告人今后更好在社会上生活、工作,希望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再危害社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以上辩意见恳请法庭考虑采纳。
谢谢!
辩护人:唐爱忠
201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