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杨某的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通过认真阅读起诉书,多次仔细查阅了卷宗,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杨某,认真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使我对案情有了更加清楚的了解。也通过前面的多次法庭调查、辩论,现根据有关的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通观全案,结合相关的法律,对起诉书中指控杨某犯贪污罪本辩护人有不同的意见。
贪污罪是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等的职务之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这公共财物是行为人在职务上直接管理、经手、经管的,行为人侵犯的是其本单位的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得出,利用上述的职权,侵犯其本单位的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是贪污罪的最本质特征。
本案中,在茶叶、保洁合同上,合同皆通过被告人单位的审查、审计、批准等程序,且与其他同类的合同相似;重要的是,在本案中,被告人在职务上无直接管理、经手、经管的公共财物的职权,仅仅有参与茶叶采购、保洁合同联系的行为。再从相对方得到一定好处,故不符合有关贪污罪的法律规定。
二、对起诉书中指控的杨某个人实得数有异议。
1)1996年至2006年,被告人杨某在担任某机厂行政处、行政管理处管理员、业务组长期间,在采购劳保茶方面的共同从相对方得到的好处中,个人实得数无151500元。
A) 2002年在金坛河巷某茶厂、宜兴张渚某茶厂共有劳保茶上的好处为25900元。高某(行政处长)分得11100元,蒯某(安技处长)得8000元,刘某得2000元,杨某得4800元。虽然蒯某认为只得5000元,但对照以前几年的同样的差价及蒯某的所得比例,蒯某应为8000元。杨某应为4800元。
B) 2003年在金坛河巷某茶厂、宜兴张渚某茶厂共有劳保茶上的好处为25600元。高某分得8000元,蒯某得3500元(高某带给其),刘某得4000元(当时给何某、高某说过的),张某得3000元,杨某得7100元。
刘某是主持行政处的工作,杨某在给刘仲银4000元钱时,也告诉其这是茶叶上的钱;张某是安技处处长,杨某在给张某3000元钱时,也告诉其这是茶叶上的钱,张某也知道是茶叶上的钱。杨某应为7100元。
C) 2004年在金坛河巷某茶厂、宜兴张渚某茶厂共有劳保茶上的好处为23000元。高某分得4000元,张某得3000元,刘某 得4000元(高某为钱的事问过杨某),杨某得12000元。 杨某应为12000元。
D) 2005年在金坛河巷某茶厂、宜兴张渚某茶厂共有劳保茶上的好处为20900元。张某得3000元,杨某得17900元。
1996年至2006年,被告人杨某在担任戚机厂行政处、行政管理处管理员、业务组长期间,在采购劳保茶方面的个人实得数114000元。
2)同上,1997年至2005年,被告人杨某在戚机厂道路保洁方面的个人实得数无194066元。
A) 1999年至2000 年在某机厂道路保洁方面好处共有36800元。徐某分得18400元(每月800元),高某得6900元,杨某得11500元。当时,徐某是住管处的处长,杨某对徐某说,到时候保洁费上有一块钞票会从潞城返还回来的,我会安排给徐某的。徐某没反对,还说,还是按照以前的方法,你来管吧。徐某也承认1999年至2000 年,每次拿两、三千元,总数至少有12000元。高某原来就参与其中的。杨某应为11500元。
B) 2001年至2005年在某机厂道路保洁方面所得是杨某的合法所得。
杨某通过挂靠经营,支出了全部的成本,取得了合理的利润,不损害他人利益,当然不构成犯罪。同时,利润也无183066.33元,还要进一步扣除维修、人员进出添置工具费用约20000元。约有163066.33元。何某分得81500元,杨某得81566.33元。何某也说,反正我和杨某是把剩余的钱平分的,具体拿了多少钱,要问杨某,而且我相信杨某也不会少给我的。具体以杨某和书证确定给我钱的数字为准。总之,这是合法所得。
1997年至2005年,被告人杨某在某机厂道路保洁方面的好处个人实得数为25700元。
结合其他的数据材料,杨某在茶叶、保洁、家具上,个人实得好处总数为144700元。
三、被告人杨某没有犯罪前科,请法庭考虑从轻、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杨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对查清全案起了积极的作用,这一重要情节,请法庭充分予以考虑,能从轻、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杨某及其亲属主动退赃,共计30万元。案发之初,杨某就讲,请你们转告我丈夫刘某,就是去借也要把我的赃款退出,希望司法机关能对我从宽处理。同时从经济上说,挽回了国家的损失。请法庭考虑从轻、减轻处罚。
六、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且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恳请法庭能考虑从轻、减轻处罚。
七、杨某仅仅是一名办事员,并无本案所述事务的决定权。请法庭予以考虑从轻、减轻处罚。
八、被告人杨某现已退休,已年迈体弱,且患有严重的疾病,对其已所犯的罪行有悔改表现,为使其有一个比较安定的晚年,请法庭考虑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对以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辩护人:唐爱忠
二○○九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