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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贪污案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杨某的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通过认真阅读起诉书,多次仔细查阅了卷宗,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杨某,认真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使我对案情有了更加清楚的了解。也通过前面的多次法庭调查、辩论,现根据有关的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通观全案,结合相关的法律,对起诉书中指控杨犯贪污罪本辩护人有不同的意见。

贪污罪是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等的职务之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这公共财物是行为人在职务上直接管理、经手、经管的,行为人侵犯的是其本单位的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得出,利用上述的职权,侵犯其本单位的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是贪污罪的最本质特征。

本案中,在茶叶、保洁合同上,合同皆通过被告人单位的审查、审计、批准等程序,且与其他同类的合同相似;重要的是,在本案中,被告人在职务上无直接管理、经手、经管的公共财物的职权,仅仅有参与茶叶采购、保洁合同联系的行为。再从相对方得到一定好处,故不符合有关贪污罪的法律规定。

二、对起诉书中指控的杨个人实得数有异议。

 1)1996年至2006年,被告人杨某在担任某机厂行政处、行政管理处管理员、业务组长期间,在采购劳保茶方面的共同从相对方得到的好处中,个人实得数无151500元。

    A)  2002年在金坛河巷某茶厂、宜兴张渚某茶厂共有劳保茶上的好处为25900元。高某(行政处长)分得11100元,蒯某(安技处长)得8000元,得2000元,杨某得4800元。虽然蒯某认为只得5000元,但对照以前几年的同样的差价及蒯某的所得比例,蒯某应为8000元。杨某应为4800元。

    B)   2003年在金坛河巷某茶厂、宜兴张渚某茶厂共有劳保茶上的好处为25600元。高某分得8000元,蒯某得3500元(高某带给其),刘某得4000元(当时给何某、高某说过的),张某得3000元,杨某得7100元。

刘某是主持行政处的工作,杨某在给刘仲银4000元钱时,也告诉其这是茶叶上的钱;张某是安技处处长,杨某在给张某3000元钱时,也告诉其这是茶叶上的钱,张某也知道是茶叶上的钱。杨某应为7100元。

C)  2004年在金坛河巷某茶厂、宜兴张渚某茶厂共有劳保茶上的好处为23000元。高某分得4000元,张某得3000元,刘某 得4000元(高为钱的事问过杨),杨得12000元。 杨应为12000元。

D)   2005年在金坛河巷某茶厂、宜兴张渚某茶厂共有劳保茶上的好处为20900元。张某得3000元,杨某得17900元。

1996年至2006年,被告人杨在担任戚机厂行政处、行政管理处管理员、业务组长期间,在采购劳保茶方面的个人实得数114000元。

2)同上,1997年至2005年,被告人杨在戚机厂道路保洁方面的个人实得数无194066元。

A)  1999年至2000 年在机厂道路保洁方面好处共有36800元。徐分得18400元(每月800元),高得6900元,杨得11500元。当时,徐是住管处的处长,杨对徐说,到时候保洁费上有一块钞票会从潞城返还回来的,我会安排给徐的。徐没反对,还说,还是按照以前的方法,你来管吧。徐也承认1999年至2000 年,每次拿两、三千元,总数至少有12000元。高原来就参与其中的。杨应为11500元。

B)  2001年至2005年在机厂道路保洁方面所得是杨的合法所得。

通过挂靠经营,支出了全部的成本,取得了合理的利润,不损害他人利益,当然不构成犯罪。同时,利润也无183066.33元,还要进一步扣除维修、人员进出添置工具费用约20000元。约有163066.33元。何分得81500元,杨得81566.33元。何也说,反正我和杨是把剩余的钱平分的,具体拿了多少钱,要问杨,而且我相信杨也不会少给我的。具体以杨和书证确定给我钱的数字为准。总之,这是合法所得。

1997年至2005年,被告人杨机厂道路保洁方面的好处个人实得数为25700元。

结合其他的数据材料,杨在茶叶、保洁、家具上,个人实得好处总数为144700元。

三、被告人杨没有犯罪前科,请法庭考虑从轻、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杨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对查清全案起了积极的作用,这一重要情节,请法庭充分予以考虑,能从轻、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杨及其亲属主动退赃,共计30万元。案发之初,杨就讲,请你们转告我丈夫刘,就是去借也要把我的赃款退出,希望司法机关能对我从宽处理。同时从经济上说,挽回了国家的损失。请法庭考虑从轻、减轻处罚。

六、被告人杨有自首情节,且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恳请法庭能考虑从轻、减轻处罚。

七、杨仅仅是一名办事员,并无本案所述事务的决定权。请法庭予以考虑从轻、减轻处罚。

八、被告人杨现已退休,已年迈体弱,且患有严重的疾病,对其已所犯的罪行有悔改表现,为使其有一个比较安定的晚年,请法庭考虑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对以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辩护人:唐爱忠

二○○九年九月二十日 

    唐爱忠律师

    资深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中共党员;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纠纷、股权纠纷等法律事务的处理,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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