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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绑架罪的上诉状

 上诉状

 

上诉人:**     

上诉人因涉嫌绑架罪一案,不服江苏省***区人民法院(2014*

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2014*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根据事实和法律,发回重审或径予改判饶**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饶**构成绑架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 一审判决书对整个案件的发生、发展、结束的过程认定不清。

2014**01时许,被告人饶****区 与**区派出所联防人员发生纠纷,报至110指挥中心处理。

在当日的24点左右,被告人饶******广场的**酒吧喝酒后,骑电动车从酒吧沿**大道回家(在回家的路径中必途经案发地),在****广场夜排档处发生何事,一定会导致被告人饶**下电动车处理?是否与**区派出所联防人员在同样地点又被拦下检查,再次发生纠纷?如果与联防起纠纷是什么情况,联防又有几人?有无争执?啤酒瓶又来自何处?被告人饶**在纠纷中有无受到人身侵害?当时,在夜排档完全有很多的夜排档老板和客人可反映情况,可相关机关对此重要的情况置之不理,又是什么原因?如果未受到人身侵害又为何请求他人报警求助?而且一定要110指挥中心的民警处理才行?被告人饶**为什么不信任**区派出所处理?在不信任的情况下,是否认为**区出警的人员与纠纷的对方有利害关系,不能公正处理?所以要110指挥中心的人处理才公正?为什么没有人听取被告人饶**的意见?也许被告人饶**在上述情况下的要求是一个公民有理由相信的合理选择?最后,在**超市内要求110指挥中心的人员到场处理一直未能实现。被告人饶**被控制时间为2014**0052分许。

整个案发时间为2014**01时到2014**0052分许,为24小时左右。一审判决书仅仅认定 与**区联防发生争议的情况以及0030分后在**路口及**超市的相关证据。对前后二者之间的时间段中发生的事实未有证据认定,对案件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未能查清,无法回答上述与案件定罪量刑的相关问题。

一审判决对绑架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绑架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

被告人饶**当庭陈述当时处于一种被受侵害的寻求帮助情况下,所以,他对着老板娘喊你快报警,打110,快!别的没说什么,就一直催老板娘报警,老板娘跟我是老乡,她喊我报警的,-------   他一直要指挥中心的人来见他--  根本没有绑架的犯罪的动机,更无不法的目的。没有索取财物的目的更无非法的政治目的。

店里来了一个很胖的皮肤黑黑的男子,这个男子对搂住我的男子讲:“你有什么事情好好说,你到外面去”,但是搂住我的男的不听,只是讲:“大哥我错了”,然后胖子跟搂住我的那个男的讲:“你放开她”,还上来打了搂住我的男子一个巴掌,但是搂住我的男的不听,仍然不肯放开我,之后那个胖子就走了,之后边上又来了一些人来看,看了就走了,搂住我的男嘴里喊:“滚,滚出去”,嘴里还一直喊打110。说明被告人饶**当时处于一种被受侵害的寻求帮助情况下,所以,他对着老板娘喊你快报警,打110,快!别的没说什么,就一直催老板娘报警, 他一直要指挥中心的人来见他,并且,在之前,被告人饶**就请求王**快报警,打110了。-对该部分事实一审判决书未能正确查清认定。必将对被告人饶**的主观认定产生错误。更加证明被告人饶**当时处于一种被受侵害的寻求帮助情况,主观方面无犯罪过错。   

一审判决书必须要查明指控被告人饶**有罪的行为客观存在,还要必须查明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然而本案的动机、目的无证据证明,已有的证据存在许多矛盾,所有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无法查明犯罪的相关事实。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人饶**的犯罪事实必须有证据证实。然而,一审判决书对本案犯罪动机、目的以及案件起因等都无法认定,都没有证据证实,故证据不足。事实上,被告人饶**当时无犯罪的动机,也无非法的目的(索取财物或非法政治目的),要110指挥中心人员处理是对邹区民警有利害关系的处理方式合理要求,不是索要财物或满足不正当的目的,一审认定构成绑架罪完全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绑架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饶**是处于一种寻求帮助情况下的合法行为,虽然该行为方式欠妥,但与刑事犯罪无关,不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人饶**的绑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错误。因此,请二审查明事实,支持上诉请求,维护被告人饶**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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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爱忠律师

    资深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中共党员;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纠纷、股权纠纷等法律事务的处理,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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