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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体会

 办案体会

唐爱忠


最近,本人承办了一起诉讼案件,现把办案的一些情况和体会写下来同各位交流,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 案件的基本事实
常州市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罗某于2005年3月订立了空调买卖合同,总价为284000元,言明合同订立时付56800元,三个月后安装调试付197200元,余款保证金一年内付清。常州市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了义务, 但余款127200元未能要回。另,空调用于罗某开办的茶庄;现茶庄因经营不善已停业。
常州市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委托我所代理诉讼。
二 委托人提供的证据
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有:
1 与罗某于2005年某月订立了空调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上的罗某签名非罗某本人所签)。
三 诉讼前的准备
1 对证据的分析
委托人已提供的合同证据只能证明合同订立双方对合同中的
的、价格、数量、履行期限等内容达成一致,而不能证明合同的履行情况。
故律师认为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无法支持其追要货款的主张。
2 对诉讼主体的分析
罗某于2005年3月订立空调买卖合同,空调又用于罗某开办的茶庄,罗某的行为可能是职务行为。诉讼主体可为其所开办的公司。
3 补证
委托人事后对证据进行了补证,对与罗某的交涉过程进行了录音但内容仅说明罗某认为空调质量不好而已。对支持诉讼的作用有限。
4 律师调查
由于委托人提供的情况中有罗某购买空调为茶庄所用的细节,故须先查明罗某所开茶庄的工商资料。结果查明罗某于2005年8月1日发起成立常州某茶莊有限公司,又于2005年9月5日成立常州某茶莊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5 对诉讼方案及诉讼结果的分析
第一套方案
以罗某发起成立的常州某茶莊有限公司,及常州某茶莊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为被告进行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承担支付所欠货款的义务。
最好的诉讼结果是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但可预见,由于被告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这种胜诉无异于一纸空文;反之,对被告来说,则乐见其成。
第二套方案
以罗某为被告进行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罗某承担支付所欠货款的义务。
可预见,由于2005年3月订立了空调买卖合同上的罗某签名非罗某本人所签,被告可以否认其与委托人之间有合同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可见,证明与罗某本人订立此合同的难度很大;证明履行了义务的难度同样很大。
综合上述情况认为,第二套方案的举证难度大,可能败诉。
第三套方案
先以罗某发起成立的常州某茶莊有限公司,及常州某茶莊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罗某为被告进行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支付所欠货款的义务。再在庭审调查后,撤回对常州某茶莊有限公司,及常州某茶莊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诉讼。最后,由法院判令罗某承担支付所欠货款的义务。此方案能确保胜诉后,执行到全部货款。
经仔细权衡,我采用了第三套方案,理由如下:
1) 以公司及罗某为被告进行诉讼,先示弱于被告方,使被告方认为原告方对本案的诉讼心中没数,松懈其准备;
2) 被告方具有让法院判令公司承担支付所欠货款的主观追求,定会全力使罗某避免被法院判令承担支付所欠货款的结果出现。
3) 以公司及分公司为第一、第二被告、罗某为第三被告,在庭审中第一、第二被告先进行答辩及质证,用其想承担支付所欠货款责任的心理,可使本案中我方无法用证据证明的合同本身、履行、欠款事实能得到被告方认可;也可绕开合同上的罗某签名非罗某本人所签的问题。
4) 罗某将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进行答辩,以此避免被法院判令承担支付所欠货款的结果出现。
5) 被告及其代理人对其公司的工商资料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及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引起的法律后果没有深刻理解和准备。
6) 三个被告,会同时在庭审中进行答辩及质证,以图实现其设想。
6 法律规定的准备
1) 省高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2) 《民法通则》
四 庭审情况
以公司及分公司为第一、第二的被告方对合同及欠款数额当庭认可;罗某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进行抗辩;
此时,我方撤回对常州某茶莊有限公司,及常州某茶莊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罗某承担支付所欠货款的义务。并提供了相关规定;
随后,罗某再以订立的空调买卖合同上的罗某签名非本人所签,否认其与原告之间有合同关系,法院不于采信。
五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令罗某支付所欠货款,并承担诉讼费用。罗某不服上诉至中院,已被驳回。
六 问题
如果,我们是代理被告方,原告方的诉讼目的能实现吗?为什么?

    唐爱忠律师

    资深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中共党员;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纠纷、股权纠纷等法律事务的处理,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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