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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和居所是一回事吗?

 【案例】张某原户籍所在地是上海市,2006年张某从上海市迁出,迁往重庆市,在去户籍登记处的路上突发疾病,后住院半年。出院后,张某在重庆市一亲戚家休养一年,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身体康复后他有前往深圳打工,并依法在深圳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为六个月。现在张某决定为自己购买一份保险,那么他的法定住所一栏应如何填写呢?

【法律解析】张某仍应依照自己在上海市的户籍所在地地址填写。我们法律规定公民的法定住所地以户籍所在地为准,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应以经常居住地为准。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司法解释规定,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本案中因为张某在重庆期间没有办理任何登记手续,所以不能视为在重庆的一年间为其经常居住地。综上所述,由于张某从上海迁出后并没有经常居住地,所以其法定住所仍应以上海的户籍所在地地址为准。

【法条链接】《民法通则》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九条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唐爱忠律师

    资深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中共党员;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纠纷、股权纠纷等法律事务的处理,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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