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动合同法71条规定,双方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由于,该用工的不稳定性、临时性、非重要性的工作,法律规定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资深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中共党员;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纠纷、股权纠纷等法律事务的处理,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查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