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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当事人诉讼指南及如何举证

 离婚案件当事人诉讼指南及如何举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您应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供下列证据:

一、婚姻关系的证明材料,例如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婚姻登记部门的证明书等。 

二、曾经有过纠纷并作了处理或进行过离婚诉讼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裁定等法律文书,或街道调解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出示的证明; 

三、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后共同购置、婚后继承、受赠所得财产、双方每月的经济收入)、婚前个人财产(财产的来源、价值、夫妻共同使用的年限)及家庭共同财产的情况(提供银行存款帐号、发票等有关单据,具体说明品种类、原购价值、数量、来源、购置或取得日期和存放地点)和处理主张,有债务的,提供债权人姓名、地址、借款用途以及处理意见; 

四、夫妻纠纷因打架引起伤害,应提供医院诊治记录、居委会证明、法医鉴定。

五、家庭住房(是谁所有、共有或租赁、借用)、离婚后住房安排意见(迁出去向、接收方意见、单位证明等); 

六、子女的情况(需具体说明是婚生子女、还是继子女、收养子女。已死亡子女、送养子女的基本情况和现子女住所地、收养人的证明)、对抚养子女的意见。 

七、认为有第三者插足的、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及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据、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 

八、有生理缺陷的,提供法医鉴定或医院鉴定。患有精神病、痴呆病、性病等,要提供患病时间、医院诊治证明、结婚时有无隐瞒等证据。 

九、其他能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

上述所有证据应当提交两份原件及复印件。如果属外语文本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证据来源来自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需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或经我国认可的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认证方为有效。 
如不能按时提供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伪造、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则应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收集的,应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查证。申请书应包括查证内容、证据保管单位、部门、证人的姓名、地址、单位行详细情况。

    唐爱忠律师

    资深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中共党员;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纠纷、股权纠纷等法律事务的处理,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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