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某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诉泰兴市
某度假村有限公司、杨某、殷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唐爱忠
案件基本事实
常州市某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兴市某度假村有限公司(下简称度假村)于2005年6月21日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常州市某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即进场施工,但由于度假村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导致双方再次协商,于2005年9月28日签订了《泰兴市某度假村有限公司装修工程补充协议书》。
常州市某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及时履行了义务,在当年的12月22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其正常使用。
当时度假村有工程欠款2665500元未支付,故常州市某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
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于2007年3月12日,签订了《调解协议》,担保人杨某、殷某也认可。
《调解协议》规定,工程总价按368万元(不含税价,如开票,税金由度假村另行支付)计。所欠工程款九十七万元,被告于2007年3月12日支付第一期工程款十万;于2007年3月30日前,支付第二期工程款二十万;于2007年9月30日前,支付第三期工程款三十七万,于2008年1月31日前,支付第四期工程款三十万。约定被告违约时,支付违约金50万元且不能调整,原告可一并主张全部的权利,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等。
度假村支付第一期工程款十万后,常州市某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度假村支付第一、二期工程款三十万元,第三期工程款仅支付了二万元,仍欠六十五万元,常州市某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接受常州市某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参加诉讼。
审理结果
通过开庭审理,被告度假村支付工程欠款650000元、承担违约金500000元、税金294400元、律师费40000元,杨某、殷某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事实比较清楚,各方对此没有大的分歧。但要注意:
度假村故意违约,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承担违约金伍拾万元且不能调整,说明被告度假村已经放弃向法院请求调整的权利。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人杨纪林、殷俊的签字认可说明担保人同样放弃向法院请求调整的权利。
综上,法院在已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依法支持了原告常州市某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