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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诉 书

申 诉 人:周某  男  

被申诉人:束某  男   

    因周某不服法院在束某诉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丹阳法院以(2006)丹执监字第某号驳回其申诉,(2007)镇民监字第某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再次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2006)丹执监字第某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2、撤销(2003)丹执字第某号驳回民事裁定书

3、撤销(2007)镇民监字第某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4、返还申诉人的某平方米的房产,或补偿某万元。

事实理由:

一、丹价鉴字(2002)第某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不合法。

1、丹阳市价格认证中心没有鉴定房屋的专业资格

在1992年9月7日公布的《城市房地产市场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房地产市场估价的职能机构,是房地产市管理机构的组成部分,……以及受当事人委托的其他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7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不能为其办理完整手续,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不能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故本案中的价格认证中心不能进行房地产评估。

2、鉴定结论书依据不足

鉴定书中: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有:①价格鉴定委托书;②房屋所有权证;明显依据不足,没有土地证上列明的情况资料,无凭无据鉴定,故鉴定的依据不足。

鉴定结论书中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土地。

3、鉴定证的程序混乱

没有标的物的面积、结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使用情况,所处区域城市规划及发展前景,标的物质量等级评定,估价的原则、方法、分析过程和估价结果;估价依据的图纸照片、原始资料及实际勘测数据等说明。

4、没有鉴定人员的签名

(2007)镇民监字第某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中认为,丹价鉴字(2002)第某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合法是错误的。鉴定结论书中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土地。

二、拍卖不合法

1、丹价鉴字(2002)第某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中明确所占土地权属为集体土地。故无法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因其违反了《土地法》的规定,即使拍卖也是不合法的,拍卖的结果归于无效。

2、债权人之所以要通过拍卖程序,说明要取现金,而不是要周某的房产,但事实上,经过三次拍卖,却被债权人以低于鉴定价格所得,代理人认为,拍卖法的宗旨是高价竞争,其他相关人员、机构不能未经债务人同意低价转让,是无效的行为。《拍卖法》规定,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事实上,通过拍卖程序,使债权人取得了债务人的实物,严重损害了债务人的利益,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其实质如以实物抵债,却未经债务人同意,主张其合法的权益。

三、债务人的房产不是唯一可执行对象

债务人在当时为养鸡专业户,有副业收入,且当时由于车祸申请法院暂缓执行,但法院未能理睬,即使这样,债务人完全可以养鸡的收益偿还债务,故法院没有强制执行其房产的必然性。

四、执行程序有不当处

    1、2003年4月强制执行程序中,申请人遇交通事故至重伤在治疗期间。于当月25日书面申请(附有村委证明)致法院,请求暂缓执行,有正当理由法院应考虑暂缓执行,但法院未有任何答复。

    2、2003年8月,当申请人知道房屋鉴定结论有异议,立即致函法院转告鉴定机构,但至执行程序终结,未有任何回复。

3、(2003)丹再执字第某号民事裁定书,在未经申请人知晓、认可的情况即将所涉房屋以低于鉴定价格归债权人束某所有,显然不妥,不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五、(2006)丹执监字第某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中,以申诉人事后的行为认定申诉人对法院的(2003)丹执字第某号、价格鉴定结论事实上认可的认定是错误的,法院并不能以申诉人的事后行为作为来判断其司法行为是否有效的标准,更不能以此掩盖其司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六、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精神,应加以纠正。撤销(2006)丹执监字第某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撤销(2003)丹执字第某号驳回民事裁定书 、撤销(2007)镇民监字第某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返还申诉人的某平方米的房产,或补偿某万元。

综上, 申诉人的请求事项法院应在全面了解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予以支持。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唐爱忠律师

    资深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中共党员;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纠纷、股权纠纷等法律事务的处理,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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