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因与常州某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常州某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应依法驳回。
一、常州某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所诉没有事实依据,是不能成立的。
二、常州某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事项仅限于以下情形:一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确定。
答辩人没有与常州某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服务期的约定,故不存在违约金的劳动争议。
答辩人与常州某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竞业限制方面的协议是无效的:1 答辩人不在应当限制在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故该协议无效。2 常州嘉泰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未在合同中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里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也未给答辩人经济补偿,故该协议无效。同时,所谓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有违公平原则。
综上,常州某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仲裁庭依法驳回其仲裁请求。
答辩人: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