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金某向丁某、岳某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丁某、岳某偿还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万余元。被告丁某、岳某答辩称,原告金某基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丁某、岳某偿还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万余元,则属债务纠纷,但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确定的债权债务纠纷,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唐爱忠律师代理被告提出答辩理由具有合理性及合法性。“偿还”与“赔偿”虽一字之差,但其各自的法律含义有天壤之别,所反映的法律关系、法律性质亦迥然不同:第一,“偿还”是对合法债务的清偿,或曰归还,对应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之诉由,而“赔偿”是对损害结果的弥补,或曰补偿,对应人身、财产侵权纠纷之诉由;第二,“偿还”产生于合同之债,“赔偿”产生于侵权之债;第三,“偿还”所对应的合同之债除了特定的面子事由外,不需另查明违约人有无主观过错,其数额通常由合同明确约定。“赔偿”所对应的侵权之债要查明双方的过错大小和损伤的大小,然后才能确定赔偿的数额。
通过唐律师的代理及法院的开庭审理,原告金某最终撤回了起诉。
唐爱忠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