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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盛某诉周某、某公司的公司解散诉讼

案件基本事实 

    孙某、盛某、周某于1999118共同出资成立常州市武进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孙某出资12.5万元,占出资总额25%盛某出资12.5万元,占出资总额25%周某出资25万元,占出资总额50%孙某盛某为夫妻关系。由于股东在公司经营上有严重的分歧,已数年无法召开股东会,更无法做出股东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甚至出现一个公司各个股东控制、申领、刻制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的情况。

在股东僵局致公司经营陷入僵局的情况下,村委、镇经管办、横山桥法庭(在非诉讼中)被要求进行多次调解,但未成功,为避免股东间发生更大的冲突,避免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孙某、盛某特聘请唐爱忠律师处理。经查明事实,唐律师认为该公司符合公司法的公司解散条件,可以提起公司解散的诉讼。

 

审理结果

通过开庭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唐律师结合法律规定,从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的角度出发,经法院主持多次调解后,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周某退出该公司,其所有的股份权益归并与孙某、盛某。孙某、盛某支付一百余万元的对价,双方办理有关的权证交割手续。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事实比较清楚,各方对此没有大的分歧。但涉及的法律关系稍微复杂一些,在诉讼的操作程序上有一定的技巧要求。

在当前市场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公司的股东之间更易产生矛盾,公司的亏损、盈利能力的下降,往往导致矛盾的激化,必然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导致僵局的出现。唐律师认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为一个正常的手段;但公司被判令解散的结果不是大家所乐见的结果;作为一名律师,要从维护社会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在尽量使公司得以存续的前提下,圆满解决股东之间的纠纷,才是上上之选。

 

    唐爱忠律师

    资深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中共党员;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纠纷、股权纠纷等法律事务的处理,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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