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孙某、盛某、周某于
在股东僵局致公司经营陷入僵局的情况下,村委、镇经管办、横山桥法庭(在非诉讼中)被要求进行多次调解,但未成功,为避免股东间发生更大的冲突,避免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孙某、盛某特聘请唐爱忠律师处理。经查明事实,唐律师认为该公司符合公司法的公司解散条件,可以提起公司解散的诉讼。
审理结果
通过开庭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唐律师结合法律规定,从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的角度出发,经法院主持多次调解后,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周某退出该公司,其所有的股份权益归并与孙某、盛某。孙某、盛某支付一百余万元的对价,双方办理有关的权证交割手续。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事实比较清楚,各方对此没有大的分歧。但涉及的法律关系稍微复杂一些,在诉讼的操作程序上有一定的技巧要求。
在当前市场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公司的股东之间更易产生矛盾,公司的亏损、盈利能力的下降,往往导致矛盾的激化,必然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导致僵局的出现。唐律师认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为一个正常的手段;但公司被判令解散的结果不是大家所乐见的结果;作为一名律师,要从维护社会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在尽量使公司得以存续的前提下,圆满解决股东之间的纠纷,才是上上之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