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后,六兄妹再起风波案
唐爱忠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陈训某 、陈某元、陈某芳、陈某坤、陈某生与被告陈元某是兄妹关系,其父陈某于1962年分到单位福利房轮船新村某号平房一套,79年单位将该房改建,该房改为跃进里某幢丙301。被告68年下乡插队,于79年返常,其工作、结婚、农村建房等得到了父母和兄妹的大力帮助。
93年6月原被告的父亲去世。93年房改时,被告私自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母亲及兄妹不予认可,被告也口头认可只能居住,没有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
99年6月原被告的母亲去世后,兄妹对该房屋产权问题进行协商,在今年5月16日,原被告终于对房屋拆迁后拆迁款的分配达成一致,具体内容为,父母亲的福利房现要拆迁,拆迁房的总款中提出12万元,给予陈训某3万,陈某元3万,陈某芳2万,陈某生2万,陈某坤2万,拆迁房余款为陈元某所得,绝无反悔,立此据为证。钱款与拆迁款结算时付清,绝不拖欠。原被告皆签名捺印。当时,被告的妻子、女儿、女婿在场,后其儿子也在场。协议签字后,被告请所有人吃了晚饭。
现房屋拆迁已经结算,被告以其为房屋的所有人,协议约定支付各原告款项为赠与,现撤销合法为由不再付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1、2各3万元及原告3、4、5各2万元,共计12万元。
审理结果
原告委托唐爱忠律师代理诉讼,经精心的准备,通过多次开庭审理,法院主持数次调解未果,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事实比较清楚,各方对此没有大的分歧。但涉及的法律关系稍微复杂一些,在诉讼的操作程序上由于原被告为亲戚关系,在代理过程中要有一定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