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加入收藏|繁體中文

房屋拆迁补偿后,六兄妹再起风波案

 

 房屋拆迁补偿后,六兄妹再起风波

唐爱忠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陈训某 、陈某元、陈某芳、陈某坤、陈某生与被告陈元某是兄妹关系,其父陈某于1962年分到单位福利房轮船新村某号平房一套,79年单位将该房改建,该房改为跃进里某幢丙301。被告68年下乡插队,于79年返常,其工作、结婚、农村建房等得到了父母和兄妹的大力帮助。

936月原被告的父亲去世。93年房改时,被告私自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母亲及兄妹不予认可,被告也口头认可只能居住,没有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

996月原被告的母亲去世后,兄妹对该房屋产权问题进行协商,在今年516日,原被告终于对房屋拆迁后拆迁款的分配达成一致,具体内容为,父母亲的福利房现要拆迁,拆迁房的总款中提出12万元,给予陈训某3万,陈某元3万,陈某芳2万,陈某生2万,陈某坤2万,拆迁房余款为陈元某所得,绝无反悔,立此据为证。钱款与拆迁款结算时付清,绝不拖欠。原被告皆签名捺印。当时,被告的妻子、女儿、女婿在场,后其儿子也在场。协议签字后,被告请所有人吃了晚饭。

现房屋拆迁已经结算,被告以其为房屋的所有人,协议约定支付各原告款项为赠与,现撤销合法为由不再付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123万元及原告3452万元,共计12万元。

 

审理结果

原告委托唐爱忠律师代理诉讼,经精心的准备,通过多次开庭审理,法院主持数次调解未果,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事实比较清楚,各方对此没有大的分歧。但涉及的法律关系稍微复杂一些,在诉讼的操作程序上由于原被告为亲戚关系,在代理过程中要有一定的考虑。

2010516,原被告终于对房屋拆迁后拆迁款的分配达成一致,具体内容为,父母亲的福利房现要拆迁,拆迁房的总款中提出12万元,给予陈*3万,陈*3万,陈*2万,陈*2万,陈*2万,拆迁房余款为陈*所得,绝无反悔,立此据为证。对该协议的性质认定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本律师认为,该协议是对父母福利分房后,对所有子女的补偿,也是被告对原告合法权益的补偿,不能认为是合同法上的赠与合同关系。

 

 

 

 

 

    唐爱忠律师

    资深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中共党员;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纠纷、股权纠纷等法律事务的处理,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查看详细]

    手机:13815014612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