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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案件中的部分法律关系认定

 

代理词(节录)

审判员:

本律师接受被告上海某建筑装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本人出庭,通过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朱某在诉状中写明其将木工工程转包给张某、赵某。转包是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转包后,转让人即承包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即转承包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转让人对受让人的履行行为不承担责任。在理论上称为合同的转让,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合同一经转让,转让人即退出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故朱某已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朱某事实上从未参与木工工程的建设,没有物化的劳动,就没有其主张权利的基础。

朱某本应亲自履行合同,但其故意毁约,造成了被告 的巨大损失。现赵某将工程完工,其又要履行已被其毁约且不可能再次履行的合同,又要所谓的6.3万元,显然其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

3、赵某为原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赵某因朱某的转让行为而成为原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赵某履行了其合同的义务,提供了其物化的劳动。

    即使没有书面的合同,也是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4、答辩人已将所有的工程款(工资)结清。

有赵某的结清签字为证。

综上,请法院在已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

 

   

 

 

    唐爱忠律师

    资深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中共党员;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纠纷、股权纠纷等法律事务的处理,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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