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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诉讼中进行反诉的必要性

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合同双方往往有各自的违约情况,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院要查明事实,作为被告方,及时提起反诉,让原告方明白,法院有可能判决其违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案件的调解或减轻被告的法律责任,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具有很大的作用。

 

民事反诉状(节录)

 

反诉原告:常州市某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常州市戚墅堰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反诉被告:江阴某铝业有限公司

地址:江阴市顾山镇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反诉请求:

1、判令反诉被告立即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350000元;并继续交付已定的产品。

2、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18日签订了《铝材加工合同》一份,其中,约定交货期为自收到甲方订单起1012天供货至甲方加工厂,如迟延交货期,每天处以500元罚款。

实际操作为反诉原告将所需货物的名称、型号、长度、数量、备注等制成订单传真给反诉被告,反诉被告按排生产,再将货物供货至反诉原告的加工厂。

反诉被告自反诉原告于20------日发出的第一批订单起,连续迟延交货期。至反诉之日,反诉被告在交付货物部分共计迟延交货期846天,按约反诉被告应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432000元;另有25种货物从20--218日起至今未交货。

20----6日反诉原告又将订单传真给反诉被告,反诉被告如迟延交货期,反诉原告将再次追究反诉被告的违约责任。

反诉被告不仅迟延交货,而且20--11月以后单方提出涨价,即使收到订单传真,也以不安排生产发货胁迫反诉原告,视违约为其牟利的工具,挑起双方的争议,可见其主观之故意。

故反诉原告依法提起反诉,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此致 

 

 

 

 

 

江阴市人民法院

 

反诉:常州市某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20------

 

 

 

    唐爱忠律师

    资深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中共党员;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纠纷、股权纠纷等法律事务的处理,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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