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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某诉周某道路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卓某诉周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唐爱忠

案件基本事实
卓某受雇于周某,为周某的运输车辆在运土时,清扫散落于马路上的泥土。在2007年1月19日,卓某在马路上清理泥土时,被徐某驾驶的摩托车撞伤,致其十级伤残。
卓某委托律师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和周某赔偿各项损失5万余元。江苏常州张林芳律师事务所接受周某的委托,参加诉讼。
审理结果
通过开庭审理,周某辩称本案的原告卓某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与周某没有法律上的关系。法院认为,周某的辩解理由成立。卓某当庭撤回了对本案的诉讼。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事实比较清楚,各方对此没有大的分歧。但涉及的法律关系稍微复杂一些,在诉讼的操作程序上有一定的要求。
分析卓某与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徐某是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且是侵权人,卓某当然有权向其主张权利,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要求法院判令徐某赔偿损失。
分析卓某与周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周某是雇佣卓某工作的雇主,

卓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属于特殊侵权之列,周某是特殊侵权人,卓某当然有权向其主张权利。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为由,要求法院判令周某赔偿损失。
通过以上分析,卓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似乎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卓某的诉讼方案却使其陷入被动,达不到其诉讼预期的目的(徐某没有履行能力,周某有履行能力),导致了卓某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从以上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受害的雇员享有选择请求权,因为雇主的责任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在性质上不同,受害人享有的是两个不同的权利,应当分别请求。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
卓某在同一案件中主张不同的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保护,与以上的法律规定不符。而其仅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要求法院判令徐某赔偿损失的目的不能得到支持。
综上,卓某当庭撤回了对本案的诉讼也在我们的意料之中。

    唐爱忠律师

    资深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中共党员;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纠纷、股权纠纷等法律事务的处理,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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