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的证据--电子证据,就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一种诉讼证据。
电子证据具有海量存储性;具有高速流转性;具有自动生成性;具有易受破坏性;
今后,司法实践要明确的有,电子证据的提供者如何对证据源、提取过程进行证明;如何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等加以规定。
由于该电子证据为新的证据形式,加之电子计算机的广泛使用,有关电子证据的定义、取得、保存、质证、排除将有更多的讨论。
资深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中共党员;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纠纷、股权纠纷等法律事务的处理,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查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