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因其电子数据的无形性,诉讼中,在法庭上呈现载体有时表现出的诉讼事实并不是本质的真实。如,化妆后的影像,口技后的录音,黑客攻击后的网页等,并不一定与证据提供者想要证明的目的完全一致。
现对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并无统一规范,很显然,电子证据的电子数据特征,与普通证据有很大的不同。对主张诉求的一方,证明的要求要高于提供普通证据标准。
在现在情况下,法院的法官对电子证据的研究应引起重视。
资深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中共党员;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纠纷、股权纠纷等法律事务的处理,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查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