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不受主观意志能否预见因素的影响,是负刑事责任的基础。行为与结果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就认为行为与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属择一的竞合,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时结果发生的条件。
资深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中共党员;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纠纷、股权纠纷等法律事务的处理,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查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