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需延长审理的,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资深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中共党员;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纠纷、股权纠纷等法律事务的处理,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查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