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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律师代理原告诉讼的前期准备和方案提炼

 浅析律师代理原告诉讼的前期准备和方案提炼

唐爱忠
律师制度从1979年恢复至今,律师的业务迅速发展,为当事人提供了大量刑事辩护、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非诉等领域的法律服务。其中,为当事人提供民事诉讼服务是律师的基本业务之一,能否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民事诉讼服务,特别在代理原告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律师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和心理把握。
律师有良好的专业素养,体现在对其承办的民事案件的诉讼材料的收集占有、合理取舍,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熟悉和理解,对代理方案优选等方面。
对承办的民事案件的诉讼材料的收集占有体现在,原被告主体资料的收集、证明原被告方已发生的法律关系资料的收集、原被告方已履行情况资料的收集等。
以下面案件为例, 常州市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罗某于2005年3月订立了空调买卖合同,总价为284000元,言明合同订立时付56800元,三个月后安装调试付197200元,余款保证金一年内付清。常州市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了义务, 但余款127200元未能要回。另,空调用于罗某开办的茶庄;现茶庄因经营不善已停业。常州市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决定通过诉讼要回欠款。
前述案情中,除原告主体资料部分,需调查被告主体资料,查明了罗某的个人资料,及其于2005年8月1日发起成立常州某茶莊有限公司,又于2005年9月5日成立常州某茶莊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工商资料。
原被告方已发生的法律关系资料部分,提供的证据只有:常州市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罗某于2005年某月订立了空调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上的罗某签名非罗某本人所签),似乎为买卖纠纷。但分析全案,其本质为公司设立纠纷,即因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争议而引发的纠纷。
原被告方已履行情况资料部分, 有原告单方的履行记录,单方的往来流水帐记录,与罗某的交涉过程的录音,但内容仅说明罗某认为空调质量不好而已,其他未涉及。
对诉讼材料的合理取舍体现在,原告单方的履行记录,单方的往来流水帐记录的舍弃上;及对罗某发起成立常州某茶莊有限公司及某分公司的工商资料合理利用上。
法律规定的准备上体现在, 省高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等。
心理把握方面,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主张和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处于心理优势地位;被告理亏在先,处于心理劣势地位。哲学家托马斯•曼说,“人不只是像一个个体那样经历着他个人的生活,而且也自觉或不自觉地经历着他的时代及同时代人的生活。”具体到个案,就是要运用心理学的知识和方法,分析对方及其代理律师的心理状态、人格等,来理解其行为的途径;达到能比较准确预测其行为的首要目标。进而对代理方案优选产生积极影响。
对代理方案优选方面,原告的代理律师须分析资料、理清思路、设计诉讼方案、分析胜诉后的可执行性。

前述案例中,
1、对证据的分析
当事人已提供的合同证据只能证明合同订立双方对合同中的标的、价格、数量、履行期限等内容达成一致,而不能证明合同的履行情况。
故律师认为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无法支持其追要货款的主张。
2、对诉讼主体的分析
罗某于2005年3月订立空调买卖合同,空调又用于罗某开办的茶庄,罗某的行为可能是职务行为。诉讼主体可为其所开办的公司。
对诉讼方案及诉讼结果的分析
第一套方案
以罗某发起成立的常州某茶莊有限公司,及常州某茶莊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为被告进行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承担支付所欠货款的义务。
最好的诉讼结果是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但可预见,由于被告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这种胜诉无异于一纸空文;反之,对被告来说,则乐见其成。
第二套方案
以罗某为被告进行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罗某承担支付所欠货款的义务。
可预见,由于2005年3月订立了空调买卖合同上的罗某签名非罗某本人所签,被告可以否认其与委托人之间有合同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可见,证明与罗某本人订立此合同的难度很大;证明履行了义务的难度同样很大。综合上述情况认为,第二套方案的举证难度大,可能败诉。
第三套方案
先以罗某发起成立的常州某茶莊有限公司,及常州某茶莊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罗某为被告进行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支付所欠货款的义务。再在庭审调查后,撤回对常州某茶莊有限公司,及常州某茶莊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诉讼。最后,由法院判令罗某承担支付所欠货款的义务。此方案能确保胜诉后,执行到全部货款。
经仔细权衡, 采用了第三套方案,理由如下:
1)、以公司及罗某为被告进行诉讼,先示弱于被告方,使被告方认为原告方对本案的诉讼心中没数,松懈其准备;
2)、被告方具有让法院判令公司承担支付所欠货款的主观追求,定会全力使罗某避免被法院判令承担支付所欠货款的结果出现。
3)、以公司及分公司为第一、第二被告、罗某为第三被告,在庭审中第一、第二被告先进行答辩及质证,用其想承担支付所欠货款责任的心理,可使本案中我方无法用证据证明的合同本身、履行、欠款事实能得到被告方认可;也可绕开合同上的罗某签名非罗某本人所签的问题。
4)、罗某将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进行答辩,以此避免被法院判令承担支付所欠货款的结果出现。
5)、被告及其代理人对其公司的工商资料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及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引起的法律后果没有深刻理解和准备。
6)、三个被告,会同时在庭审中进行答辩及质证,以图实现其设想。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令罗某支付所欠货款,并承担诉讼费用。罗某不服上诉至中院,已被驳回。
做对的事情比把事情做对更重要。律师在代理原告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一个最佳的诉讼方案亦尤为重要,是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最佳保障。
以上仅仅是实践工作中的一点不成熟的想法,恳请大家斧正。

    唐爱忠律师

    资深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中共党员;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纠纷、股权纠纷等法律事务的处理,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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