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某与沈某一直有业务往来,沈某将其自产的各式灯具供给梅某。后经双方对账确认,梅某欠沈某货款30万元,并由梅某出具欠条给沈某。后沈某一欠条为据诉至法院,要求梅某支付30万元货款。
本案中,原告沈某持欠条起诉,从形式上看,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案件似无争议之处。其实不然,原告所持欠条从形式上看是合法的,但关键在于,原告在起诉之前,忽视了对欠条据以产生的基础关系(产品买卖合同关系)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查,从而导致其诉讼请求因产品买卖合同关系而被法院判决驳回。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合法、有效的债权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只有据以产生的基础关系合法、有效,债权才受法律的保护。
就本案而言,仅凭一张欠条,我们无法认定债务人在欠条中所确认的对方债权是否合法、有效。为了确认这一点,我们尚需对其基础关系(产品买卖合同关系)进行合法性、有效性审查。
通过对产品买卖合同关系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查,我们发现,原告生产并销售给被告的灯具产品,系无生产厂名、厂址、并假冒他人商标的“三无”产品,而且没有产品合格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产品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是被禁止生产、销售的。本案原、被告签订的灯具产品买卖合同违反了上述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据此规定,本案原告生产并销售给被告的灯具产品的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违法合同。依据违法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属无效、违法债权,尽管被告对所欠货款30万元予以确认,但原告由此产生的所谓 的债权仍然不受法律保护。
唐爱忠